小悦悦事件续:路遇伤亡,如不施救是否应担责?
“是不是要制定见义勇为法,我理解我们这个社会和民族有非常悠久的社会公德,就是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尊老爱幼,这些事件当中反映出的问题,都是社会公德的底线。”李飞指出,作为公民、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这样的义务和责任。...
据中新网报道,近期,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两岁小女孩小悦悦被汽车两次辗过而18位路人都视若无睹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要不要制定“见义勇为”法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今日做出回应称,“从法律规定来说,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
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信春鹰介绍《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有关情况。
“就我个人的理解,你说到的(小悦悦)事件,我们看到的人都是感到很痛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有规定的,首先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另外,中国1991年专门制定了一部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里面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特别规定全社会都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项措施。
此外,从事故本身来说,交通安全法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70条专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应该立即停止,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援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给交通民警和公安机关。因抢救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还对乘车人、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义务作出规定。“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说,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李飞说。[!--empiresxp.page--]
“是不是要制定见义勇为法,我理解我们这个社会和民族有非常悠久的社会公德,就是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尊老爱幼,这些事件当中反映出的问题,都是社会公德的底线。”李飞指出,作为公民、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这样的义务和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各个方面要共同努力,采取切实的措施,杜绝人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现在有一些地方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他们自己受到的伤害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现实生活当中,各种案件的因素是很多的,最终怎么判定责任还是要依据法律所确定的界限。”李飞表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案件,依照现有的法律还是要切实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所确定的责任界限来判明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悦悦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也指出,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和法律资源。青少年在国家法律上一直是享有特殊和重要的被保护地位。
信春鹰表示,这个事件,有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当然可能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所有的法律都有基本的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社会正气,匡复正义。所以尽管在这件事上没有具体的立法,但是这样的法律资源在其他很多法律,包括宪法中都是有根据的。[!--empiresxp.page--]
很明显,如果第一位肇事司机不能、不敢逃逸,那么能在第一时间将小悦悦送到医院抢救,也就没有后来的18位“冷血”路人了。而肇事司机的逃逸与否,一是来自于做人的良知是否使其不能逃逸,二是来自于法律的威慑是否令其不敢逃逸。 ...
小悦悦事件,我想说,这个世界的良知并没有失去,而是没有表露出来!
我相信那两名司机并非真的那么冷血,碾压女童后会如此心安理得地扬长而去。排除他们真的没察觉压到人的因素,让他们这样逃离现场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试想,如果撞人逃逸在法律上是重罪,他们敢这么离开吗?这样的话,第一名司机即便心想是碰到什么障碍物,是不是也会赶紧下车察看? ...
我还相信,若非真的没看到,那些路人不会连打个电话报警的爱心都没有。除非说,那么凑巧有18个道德败坏的人经过那里,否则只能预设,这些人的道德水平其实和我们都差不多。可为什么,在那种情况下他们却毫无例外地选择了离开? ...
我有看过类似捡垃圾或者收旧物的人,他们也是背着那么一个大框子或者大袋子,职业因素,相对而言,他们一般走路就会更注意周围地上的东西,在看到可能有价值的东西时,他们都是先把身上的袋子放一边,然后走过去拾起来,确定有价值的话,需要做一定处理再放进自己的袋子里。。。 ...
在上周五晚上,市一中高一(9)班的班主任杨超就接到了市教育局德体艺科下达的任务:在本月25日下午面向全市德育老师上一节公开课。公开课的主题,要以“重拾道德的荒”来展开。接到任务的那天晚上,杨超一直忙到凌晨3点多钟。他在想,用什么样的方式表达才会效果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