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小悦悦事件,家长应是第一责任人!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1-10-27 11:13:35

很明显,如果第一位肇事司机不能、不敢逃逸,那么能在第一时间将小悦悦送到医院抢救,也就没有后来的18位“冷血”路人了。而肇事司机的逃逸与否,一是来自于做人的良知是否使其不能逃逸,二是来自于法律的威慑是否令其不敢逃逸。...

        之所以写下这个论题,是因为当前针对小悦悦之死的争议陷入了混沌状态。现在主要有两种意见引导舆论方向:一种是社会“冷漠”论,大多数媒体正在做社会道德滑坡的揭批和反思,要针对见死不救立法;另一种是追究小悦悦父母监护责任论,以南方某报刊登题为《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的署名文章为代表。

  道德要不要?当然要,但道德却是靠不住的。道德要是靠得住,还要法律干什么?公众谴责18个路人,其实只是发泄愤怒的广场效应。即便18个路人都见义勇为,于事件本质并无根本*改观。法律要不要?毫无疑问,法律必须要,而且要有威慑力。

  我们可以旗帜鲜明地褒奖见义勇为的果敢坚强,但也必须态度明确地容得下见义不为的胆小懦弱。立法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当然是正确的,但“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就显得强人所难了。见死不救入刑的初衷很好,问题是谁能举证“冷血”路人就一定是“见”死不救了?视力不好而没有看清现场的大有人在,不明真相而担心讹诈的更是大有人在。

  很明显,如果第一位肇事司机不能、不敢逃逸,那么能在第一时间将小悦悦送到医院抢救,也就没有后来的18位“冷血”路人了。而肇事司机的逃逸与否,一是来自于做人的良知是否使其不能逃逸,二是来自于法律的威慑是否令其不敢逃逸。[!--empiresxp.page--]

  避免下一个小悦悦,有必要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我极力主张将撞人后的肇事逃逸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你不跑,也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一般轻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只要你跑了,就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重处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严刑峻法也不是万能的,但不可否认,如果让肇事逃逸付出的代价更高,肇事逃逸现象自然会越来越少。

  要厘清谁是小悦悦之死的第一责任人。至于那个极端的“将小悦悦父母推上法庭”之言论,其实也不能说一无是处。小悦悦之死,做父母的监护不力当然有责任,但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父母与发达资本主义的美国父母相提并论,分明是陷入了教条主义的误区。“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 ”——不错,但请问某教授,当下为生计疲于奔命的中国家庭有多少父母能做到对孩子的监护万无一失?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