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2-01 09:28:02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

文件编号:〔2018〕—5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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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8-0010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2018〕—5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河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6号)精神,加强残疾预防组织领导,推进健康河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努力提高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全省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

坚持立足基层,综合干预。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

坚持立足实际,科学推进。立足实际,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选择推广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残疾预防防控网络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逐步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多领域、跨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同等收入省份中处于较低水平。显著改善康复服务。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保障,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二、工作措施

(一)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治疗、干预意见。实施孕前优生服务,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开展唐氏综合征免费筛查、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检查与救治,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儿童预防接种。试点开展0-6岁儿童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筛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采取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等预防控制措施,加强传染病监测与控制,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梅毒、布鲁氏菌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适时调整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保证预防接种安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有效控制地方性疾病。做好地方性疾病监测,针对流行状况,实施补碘、改水、移民搬迁、食用非病区粮食、学龄儿童异地养育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等重大地方病致残。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达9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慢性病防治。做好学龄前儿童慢性病危险因素筛查,加强慢性病监测。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动科学膳食、控烟限酒。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增加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检测评估,开具运动处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及管理,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对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进行救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加强健康促进服务中心、健身站点建设,发挥科学健身在促进健康、预防慢性疾病和伤病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疾病防治。落实《河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登记在册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将其纳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教育,重点做好孕期、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养老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机动车、电动车辆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监管。优化机动车产品结构,提升车辆安全标准。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推进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公安消防、卫生等多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6%。(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30号)。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推动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贫困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涉水病区改水。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饮水水源检测和评估。深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深入落实“1+18”政策体系文件,切实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推进综合防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应急避险、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以及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分级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显著改善康复服务。

加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辅助器具服务。开展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探索建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和生产。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鼓励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省、市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加强公共服务网站无障碍建设改造,省、市政府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贯彻落实本行动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完善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残疾预防重点领域的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将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在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适当向残疾预防领域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加大残疾预防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倡导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推进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利用全国残疾预防日、国际减灾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残疾预防“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教育活动。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督导检查、中期评估检查及2020年终期检查。市、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地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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