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0-13 10:41:42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12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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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1054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129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4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保护我省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三)制定和发布。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其中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

2.沿海各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四)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有关市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3.沿海有关市政府、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五)适用范围。

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3.河北海域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天津、河北、山东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海人教〔2017〕425号)规定的河北海域范围。

(六)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领导机构。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二)指挥机构。

1.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闻办)、河北海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秦皇岛市政府、唐山市政府、沧州市政府、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海警总队、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终止;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工作;

(6)当应急能力超过本省范围时,对外省(区、市)请求援助。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负责危管防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河北海事局指挥中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并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确定省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清污行动记录汇总工作;

(8)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9)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习、演练;

(10)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11)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12)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社会力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三)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2.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2)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应急现场的各类资源,及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每日应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四)专家咨询组。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海洋、环保、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航运、造船、法律、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荐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污效果和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咨询。

(五)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省部队、武警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六)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召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

(七)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指南或操作手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1.省政府应急办负责承担省政府值守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必要时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联系;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指导、支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

2.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河北海事局负责协助省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污染海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指挥事故船舶堵漏和污染物过驳作业;组织实施海上污染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岸滩清污工作开展;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检测;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为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应急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提出动用、调拨省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5.省公安厅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技术支持;负责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6.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调拨;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7.省财政厅负责按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筹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开展海上污染监视、监测,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污工作;提供海区水文情况,预报近期海况;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9.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配合海上污染监测;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拟定实施受污染海滩环境恢复方案;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11.省农业厅负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协调水产渔业保护;核实海洋与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开展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

13.省旅游发展委负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助沿海A级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污染监视、清除;协调沿海A级景区的保护;配合A级景区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疏散;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

14.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污染应急行动。

15.省气象局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7.沿海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按照上述规划支持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施、设备、器材;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对沿海有关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岸滩清污工作;执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

18.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海警总队负责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19.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空运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和空中监视支持。

三、防备和预警

(一)防备。

1.污染风险分析。

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省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在市级预案或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中应尽可能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

2.宣传、培训、演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和能力培训。省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级预案要求,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应急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预警。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响应程序。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省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及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省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2.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1)迅速启动省级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省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3.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

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预案规定提供技术支持。

4.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其协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可协调其他清污力量参与救援。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2.报告程序。

获得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转报。

报告方式:

(1)海上人员报告以甚高频、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可直接拨打各级应急指挥机构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拔打12395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发现或收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上报应急反应情况总结;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应书面上报整体应急反应情况总结。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事故评估。

1.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后,应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的,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省级预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并召集专家咨询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2.专家评估。

专家咨询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3)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4)根据实际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5)科学估算应急反应的时间和可能产生的污染损害;

(6)评估应急反应行动效果并提出应急终止意见。

(三)指挥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应急人员和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紧急重大事项。

六、应急行动

(一)应急对策。

1.油污应急对策。

油污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监控。跟踪受风流影响溢油漂移的位置和方向。

(2)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3)使用消油剂。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

(4)生物降解。回收的污染物运送到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

(二)现场管理。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救护和医疗。如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五)非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沿海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七)新闻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

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

(八)应急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终止,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现场指挥部撤销。

(九)行动记录。

应急行动中,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投入的人员、物资等进行如实记录并留存证据。

应急行动结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将应急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同时将应急行动总结一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总结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写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写一般和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当地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应急后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船舶污染事故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船舶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及岸上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七、应急保障

(一)设备保障。

1.各级政府应支持国家溢油设备库建设和运行,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

2.沿海市政府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就行政区域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二)队伍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建设。

2.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作为国家专业队伍,应为社会化海上清污作业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4.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5.各沿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6.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7.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8.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交通运输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四)技术保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省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

(五)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组织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可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救灾物资、应急生活物资及相关人员住宿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

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

(六)资金保障。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省政府和沿海市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八、后期处置

(一)事故调查处理。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2.货物溢出量查验由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油品、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国家和省级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4.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国家医疗技术鉴定单位出具。

5.海洋环境污染状况由海洋监测机构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保、海洋、旅游及渔业等部门参加。

7.上述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二)污染损害赔偿。

受到事故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可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指导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有关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为索赔与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恢复。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在应急行动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四)污染物处置。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区域协作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协作依照《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备忘录》开展。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商河北海事局承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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