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4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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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9275780/2017-00681
信息分类名称:
水利、水务/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发布机构: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生成日期:
2017-06-05
发布日期:
2017-07-24
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渝文备〔2017〕441号
主题词:
水利、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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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44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3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4月26日
万盛经开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安全,规范分散式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集中式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散式村镇供水,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村镇小型供水工程向村镇用水农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四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水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规划方案审查及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分散式村镇供水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负责本辖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分散式村镇供水规划,由区水务局组织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对规划方案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分散式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农村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当地水源条件、供水人口、地形地貌、供电设施等情况,以提高水源的抗旱能力和供水能力为重点。
分散式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村镇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分散式村镇供水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有条件的区域,应当结合村镇集中式供水规划,逐步纳入村镇集中式供水范围,实现乡镇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第七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补贴与受益群众自筹等方式,区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覆盖人口,按农村饮水安全标准810元/人下达区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捐资建设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第八条区水务局汇总编制全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区发改局、财政局申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将使用财政补贴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投资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各建设主体应根据区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区水务局对工程建设质量予以监督。
使用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由社会资本或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建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第十条以财政补贴为主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由社会资本或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以财政补贴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优先考虑采用集体土地内部调剂方式,也可采用土地征收、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第三章产权与管护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名录,经区水务局复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开。
第十四条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由社会资本或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由产权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
由社会资本或群众投资、投劳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或出资人内部协商确定管护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护。
第十六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区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分散式村镇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条新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区水务局制定的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应包含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的抽检。
区水务局可根据水源所处流域或河段进行分区,每个区域每年至少抽样检测一次。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二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供水、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因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散式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分散式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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