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7〕59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省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建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设施;
(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三)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省基建资金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
省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基建资金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基建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省基建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
省基建资金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申报项目,由所在市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省基建资金的项目,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基建资金年度计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并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要求,省基建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细化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限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省基建资金。省基建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使用省基建资金,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省基建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省级将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省基建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省基建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省基建资金下达后,市、县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基建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对省基建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省基建资金管理,对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基建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6日。
(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