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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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21 16:00:45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7〕22号

各市财政局、档案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推进全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档案局

2017年4月28日

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和奖励我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以县本级财政投资为主。奖补资金设立的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确保在“十三五”末全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要求。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财政集中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六)奖补资金的分配适当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下达奖补资金,并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

(一)省档案局职责。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年度确定奖补名额及预算金额,督促加快奖补资金支出,并配合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档案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材料,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奖补范围、标准及支出内容

第七条奖补范围。全省(不含青岛市)127个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八条奖补标准。对未达到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要求的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奖补标准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其中,财政困难县、纳入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奖补标准为600万元;试点县中的财政困难县奖补标准为800万元。对已建成达标的10个县,每个县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九条支出内容。奖补资金用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内部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申报条件。申请奖补资金的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测算标准,尚未达到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旧馆改造、调整的馆舍建筑面积应达到《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应通过省档案局审核备案。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馆舍为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的,建筑质量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利用旧馆舍进行改造或调整的,功能布局、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档案馆各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申请奖补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附档案馆馆舍现状、未来30年馆藏档案数量测算表、档案馆建筑面积测算表以及拟新建或改建、扩建基本情况等)。

(二)当地政府批准和立项情况。

(三)土地规划、使用权证复印件。

(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包括项目总体预算、资金来源、地方政府资金划拨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建设工期计划方案。

(六)新建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七)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县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组织及上报。

(二)市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上报。省直管县申报材料由所在市负责审核、汇总、上报。

(三)省档案局负责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省档案局应于部门预算编制“一上”第二阶段确定年度奖补名额、预算金额,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均不受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同时,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预算支出责任,加大预算执行工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评价结果。省档案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省档案局将组织市县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调整、决算等编制、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8日。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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