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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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
《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
设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科工军〔2017〕7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54号令)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下放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2017年3月13日
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
设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简称国防计量机构设置,下同)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机构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对象为山东地区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防计量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承担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计量保障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下同)依法负责国防计量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国防计量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保密资格证书;
(三)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国防军工计量法律、法规;
(四)具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五)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申请国防计量机构设置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许可(复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文本1份),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保密资格证书或现场审查合格证明;
(三)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框架图;
(四)计量管理制度;
(五)通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初次申请时未经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需提供能证明其最高计量特性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七条国防计量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三)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应当受理的则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对于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单位,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五至七人。专家审查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专家不得与被评审单位有从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现场审查时间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被审查单位。
审查组现场审查的程序为:
(一)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有关工作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被审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进行现场查看、验证,并做好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七)审查组组长和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对审查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提交现场审查报告。专家组审查所用时间不占法定许可时限。
第十一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收到审查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国防计量机构设置的许可意见。五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审定同意机构设置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证》。经审定不同意机构设置的,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依法出具《不予设置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证》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名称;
(四)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能力范围及类别;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事项,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五条被许可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变更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书面向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提出变更申请。
(一)申请变更法人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变更前后的法人名称、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工作场所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情况,涉及检定/校准地点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测量结果证明;
(三)申请变更“开展计量检定专业能力范围及类别”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变更的专业和类别、变更对本单位国防军工产品计量保障能力的影响分析、解决方案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接到变更申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形式审查或现场审查,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七条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十八条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被许可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填写《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许可(复查)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被许可单位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准予延续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新的许可证,并收回原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审查结果及不合格的原因。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查的,准予延续;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向申请单位出具《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收回原许可证。
第二十条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收到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不隐瞒错误,不弄虚作假,不阻碍审查工作;
(三)在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保证计量工作质量,保持许可的服务能力;
(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向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提交上一年度计量工作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天和核科研生产单位申请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201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