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7〕5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谐发展,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为加快富裕宁夏、开放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建设,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深化文化领域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保护为主。严格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建立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整体保护,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及其生存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文物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文物部门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服务大局。始终把文物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全区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争取西夏陵、丝绸之路(固原段)遗产点早日列入国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博物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高,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向公众开放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文物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夯实主管部门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文物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全面监管全区文物工作,处理全区文物保护、抢救维修、考古发掘、宣传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工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各市、县(区)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编制的本级文物保护规划需上报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决策、文物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依据。组织各级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有效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的合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支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建设,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把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关。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地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并在项目开工前完备相关手续。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公安、海关、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文物保护校本课程,并制定教学计划。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并会同文物部门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四)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人民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健全文物登录制度。全面廓清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物登录制度,完善文物认定标准和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建立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及传统村落申报工作。建立全区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监管,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全区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加强长城保护管理,编制完成我区长城总体保护规划大纲,组建长城看护员队伍,公布全区长城保护管理地方责任清单,加大长城巡查和执法督察。组织实施水洞沟段长城、贺兰山岩画、中卫南长滩古建筑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作用、惠及民生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实施将台堡革命旧址等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开展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将其逐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加强各级各类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周边环境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加快推进西夏陵、丝绸之路(固原段)遗产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积极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推进全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分类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健康性检测评估,统筹制订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和受损严重的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建设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开展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为处于地震带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改善珍贵文物展示和保存环境。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做好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工程,丰富藏品门类,构建各有侧重、协同发展的博物馆藏品体系。积极推动地区可移动文物中心库房建设。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在城市建设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重大基本建设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对在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中发现古文化遗存、出土文物、古生物化石等,应立即停止施工,依法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系统和防雷设施建设,完善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不断提高安全科技防范技术水平,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和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行政部门应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检查。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和社会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积极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文博单位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发挥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展陈形式,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利用项目、陈列展览和出版物,使文博单位成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推进“流动博物馆进校园”活动,学校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单位等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中小学生文物保护意识。
(二)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有利于文物保护、合理确定承载量的前提下,扩大文物资源公共服务覆盖面,将更多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制作和引进一批精品展览,打造一批智慧博物馆,推广一批生态博物馆,建设一批社区微型博物馆和流动博物馆。完善博物馆设施,支持新建、改扩建县级博物馆,推动展览向贫困山区流动,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群众能够免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公众开放。开展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具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三)推动文博创意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及文物版权开放力度,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先行试点,在履行公益服务职能、保护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人才。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综合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
(四)加强文博事业交流合作。推动全区馆藏文物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引入市场机制,立足国际水准,提升展示水平,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具有较强地域性和吸引力的文物展览。深化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围绕国家“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战略布局,积极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等国家工程,增加和扩大文物对外展览的数量和规模,以文物展示、专题论坛、学术研讨等形式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进一步提升宁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让更多人了解宁夏、关注宁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各市、县(区)要在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进一步强化文物执法工作,理顺执法体系,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力量,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强化科技支撑。制定完善我区文物科技研究规划,建立文物保护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协调机制,加大重点课题和基础课题研究力度,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强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开展文物保护科技成果、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示范应用。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文物装备、文物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文物创意产业等方面的技术引领作用,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和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形成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制定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发挥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的专业优势,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文博创意产业等紧缺人才培养和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及专家队伍建设。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四)加大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文物保险产品试点。通过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和出台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等方式,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