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通知
文件编号:黔府办函〔2017〕10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
主管部门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市(州)参照省级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所辖县(市、区、特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