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公告 第25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第八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在内地(大陆)执业。
第九条申请在内地(大陆)执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内地(大陆)执业,应当遵守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内地(大陆)执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农业部公告第2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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