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0:12:42  评论()

文件名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公告 第25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一)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台湾居民提交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学历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内地(大陆)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按照所在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考试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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