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盐政办发〔2014〕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盐池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池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盐池县党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县财政局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应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体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其他各市县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盐池县内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已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并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厅级干部每人每天不超过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所辖区(不含盐池县):厅级干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在自治区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应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内跨市县辖区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县域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但相距20公里之间的均不予补助。参加会议人员,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伙食补贴。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费标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相应的伙食费。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应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外地挂职、学习人员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派驻乡镇、下农村、企业、社区等的单位或人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确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市县(区)挂职等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公务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到农村开展定点帮扶和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调入县本级各单位的公务人员,报销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支出差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了报销手续。出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规定审核出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出差费。
第三十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应会同各单位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出差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公用经费实际额度,合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盐财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区内有关市县差旅费补助对比表
单位
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
(元/人/天)
住宿费
(元/天)
伙食补助费
(元/人/天)
区本级
省(部)级:一等舱、头等舱软席、一等软座;
厅级:二等舱、经济舱、软席、一等软座;
其他人员:二等舱、经济舱、硬席、二等软座
区外80
区内银川市辖区50
其它四市80
银川市:省部级800厅级470
其他330
其他四市:省部级800厅级430
其他330
区内100
市本级
厅级:二等舱、经济舱、软席、一等软座;
其他人员:二等舱、经济舱、硬席、二等软座
区外80
区内辖区县80
利通区50
银川市:厅级470
其他330
其他四市:厅级430、其他330
区内100
利通区各乡镇60
红寺堡
厅级:二等舱、经济舱、软席、一等软座;
处级:二等舱、经济舱、软席、一等软座;
其他人员、三等舱、经济舱、硬席;
区内银川市和区外60;
区内银川市以外的其它地区40;
区内下乡20;
厅级六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天470、450、430元、330、160、0;
处级六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天400、380、330、240、160、0;
其他人员六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天400、380、280、200、160、0;
区内外均为100元;
太阳山镇和红寺堡区内为50元
盐池县(拟定)
厅级二等舱、经济舱、软席、一等软座、其他人员、二等舱、经济舱、硬席、二等软座
区外80
区内辖区县80
县内各乡镇50
银川市:厅级470元、其他330元
其他四市:厅级430元、其他330元
区内100
县内各乡镇60元、
各乡镇到毗邻县及乡镇之间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