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盐政办发〔201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条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池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盐池县党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在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包括:中共盐池县代表大会、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盐池县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县委全委会、政府全体会议、农村工作会和以县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经县委、政府批准,县工商联及各人民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县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
第八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县委和政府批准。会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县委、人大、政协各办公室负责。
二类会议。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会务、经费预算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三类会议。经各单位党组(党委)会、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累计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上述会期含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制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视参会人员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节约费用支出。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参会人员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到县外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前款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实际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本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00
130
60
290
二类会议
100
100
40
240
三类会议
60
20
80
上列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一、二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三类会议经费由召开会议的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汇总后报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应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或修改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三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及时核拨会议经费;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实施调整会议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议都要遵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并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盐池县财政局印发的《盐池县会议费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2〕56号)同时废止。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人/元/天
单位名称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区本级
一类会议
300
200
90
590
二类会议
260
180
70
510
三类会议
210
180
70
460
四类会议
100
40
140
盐池县
一类会议
100
130
60
290
二类会议
100
100
40
240
三类会议
60
20
80
红寺堡
一类会议
100
90
50
240
二类会议
100
90
30
220
三类会议
30
30
四类会议
2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