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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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0 18:11:15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

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化解村级(包括国有农林场,下同)债务,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制止新债、核实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以奖代补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采取多措并举、财政奖补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审计锁定的村级债务为依据,从2010年开始,在优先化解村级垫交税费债务的同时,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化解范围确定为:截至

2006年12月31日

,一是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村级公益性债务,包括基层政权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村级组织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建设债务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发放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村级组织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垫交税费债务是农业税未取消前,村级组织或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二是村级非公益性债务,包括村级兴办集体企业、集贸市场建设等债务。

三、化解原则

(一)以村为主。

化解村级债务的主体是村级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偿还。

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必须做到偿债过程公开、公正,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

偿债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

各地政府要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要足额安排资金,不留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举债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化解政策

(一)偿债资金筹集。

村级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中央给予我区的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二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三是县(县级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级债务奖补资金;四是村级组织通过拍卖闲置资产,剥离债务,清收债权,降息和村级收入安排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是社会和民间组织自愿捐资赞助等资金。

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的支出,应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农村综合改革乡村债务化解(2130702)中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奖补比例。

考虑到我区绝大多数村级组织基本没有集体收入和市县区财力薄弱的实际,参照化解乡镇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奖补政策,按照审计核实锁定的村级公益性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奖补比例川区1∶0.6,山区1∶0.8,国有农林场1∶0.7。村级组织的非公益性债务自治区不予奖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化解措施,同步化解。

(三)债务再核实有关规定。

1.对账面记录清晰规范,原始凭证齐全的债务,予以直接认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薄记录不完整,但原始凭证保存完整,能清晰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根据收据、借据、欠条等原始凭证和其他辅助资料予以认定;对会计账薄没有明确、连续记载,原始凭证严重缺失的债务不得认可。

2.对白条子债务的认定要慎重处理。总的原则是尊重事实,应有村委会的证明、具体事实材料及相关的辅助凭证。

3.对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认定,应采取在认定本金的基础上,一律按照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息;对向社会和个人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原则上超过法定界限的高息部分应予以核减。

4.对村级组织欠乡镇政府、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债务,在核清债务的基础上,双方应出具证明,进行债权债务核销,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化债工作摆上工作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具体化解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奖补政策、考核验收办法等;农牧部门负责债务凭证收集、债务信息登记、账务处理等化解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化解资金的筹集、债务再核实确认、偿债资金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县级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化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债务台账。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县(县级市)、区要参照化解乡镇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台账要求,统一设置化解村级债务明细台账,将审核锁定的债务,分债务单位把每一笔债务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各债务单位也要以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建立化解台账,确保在偿还过程中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五)开展再核实工作。

各县(县级市)、区要成立财政、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村级债务再核实小组,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锁定的债务数额为依据,对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经再核实的债务余额,要经过债权人的签字认可,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再核实,直至确认后方可偿还。同时要将债务发票、收据、欠条、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偿债的依据。

其他国有农林场债务的锁定参照锁定农垦系统国有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政策要求,由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核实锁定。自治区属国有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再核实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县(县级市)、区所属的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再核实工作,统一由县(县级市)、区负责。

(六)强化偿债资金管理。

化解村级债务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对农民个人的债务,必须通过一卡通支付;若两个条件不具备的,要先在银行开户,通过转账等形式付款,绝不允许出现用现金支付的做法。自治区财政将对县级财政特设专户中的偿债资金进行实时监控。

(七)严格偿债工作程序。

在偿还村级债务时,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乡村干部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自治区财政要根据县(县级市)、区的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下拨偿债资金,监控化债进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偿债业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偿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预算安排偿债专项资金,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要支持村级债务化解工作。从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要预算安排化债专项资金,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县级市)、区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各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开展。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化债目标和发生新债的县(县级市)、区,自治区要扣回奖补资金。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将制止村级组织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作为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制止发生新债的具体办法,探索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一边化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资金,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加快乡村债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加强对债权债务增减变更情况的科学监控和实时掌握,防止发生新债。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新债的村要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举债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坚决制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偿还债务的行为,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村级债务管理

。要建立健全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将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委托代理范围。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对村干部离任、征地补偿、惠农政策补贴等事项专项审计,防止虚列债务,彻底消除糊涂债、水分债。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产生新债特别是借新债还旧债,以及不遵守清理化解工作程序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重点是各级化债资金的筹集落实情况、资金下拨进度、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资金还到债权人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地的清理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凡是没有通过考核验收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回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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