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7〕1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7〕45号)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办〔2017〕469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工作,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7〕45号)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质检办〔2017〕469号)的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深化“十二字方针”,围绕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内容,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以质监工作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任务分解
1.加大质监政策公开力度。
加大质监部门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可通过在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信专题等方式集中发布。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省局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处室)
2.着力推进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
深化质监部门权责清单公开工作,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在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更好依法规范履职。(责任单位:法规与行政审批处、相关处室)
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要求,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推开,100%实现随机抽查。实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处、产品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计量处、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行政服务中心)
4.深入推进预决算及收费信息公开。
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构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要在省局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预决算,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加强收费信息公开,公开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计财科技处)
5.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
围绕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支持创业创新、推动新产业健康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积极性。在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管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注重收集公众对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标准化处)
6.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有关健全去产能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经信等部门做好去产能工作相关信息收集通报工作。(责任单位: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
7.推进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公开。
做好质量提升行动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工作信息,完善“消费与质量查询平台”,提升质量信息公告服务水平。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福建省地方标准全文公开。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公开发布福建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产品质量监督处、标准化处、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8.推进质监执法信息公开。
依法公开质监部门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质监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建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公开发布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严格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发布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信息,促进中高端产品供给。(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处,相关业务处室)
9.推进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公开。
推进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包括主动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质量状况、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监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责任单位:产品质量监督处、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法规与行政审批处,相关处室)
10.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编制并在网上公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开取消、下放、保留的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在省局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责任单位: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
11.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完成制定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等工作,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处室)
12.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按照省局制定的政策解读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回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处室)
13.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要加强省局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做好检查抽查并定期公开相关情况,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使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切实解决更新慢、“雷人雷语”、无序发声、敷衍了事等问题。落实《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做好主动公开信息送交查阅场所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处室)
14.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提升回复效率,并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处室)
三、工作保障
(一)完善组织领导
明确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做出人员调整,建立重大问题处理和工作部署推进长效协调机制,并及时对外发布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信息。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责任单位:办公室)
(二)理顺工作机制
由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及监督检查。加强与新闻宣传及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主要媒体、新闻网站的联络协作机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工作,不断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强化培训教育
将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列入全年培训计划,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办公室)
(四)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绩效考核,将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在11月30日前将意见落实情况报省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办公室、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