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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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审计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审计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对全省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2.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3.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2.加强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
3.加强对税收征管、境外项目等方面的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省直各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核查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年度审计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决算草案,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对全省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三)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调研、政务信息、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负责本系统的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
(四)审计项目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安排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统筹安排审计项目人力资源;组织管理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五)审计执行处。
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论,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六)财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统财务经费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七)财政审计处。
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牵头起草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八)行政事业审计综合处。
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组织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方面的审计;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九)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负责审计省属高校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政法、经济执法、科学、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三)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十四)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业务。
(十五)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六)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七)电子数据审计处。
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电子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发现疑点及时提交相关单位核查;组织实施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大数据审计业务。
(十八)税收征管审计处。
组织审计全省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计业务。
(十九)境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书记、设区的市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省直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负责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224名,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审计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