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关于印发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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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8 10:30:4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垫江县关于印发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3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31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我县于2007年划分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尤其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以建设“三地一心一城”、实现富民升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重点,结合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2015年第2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修正)、《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龙溪河、大沙河、回龙河河流两岸200米内陆域,卧龙河、桂溪河、打渔溪河流两岸100米内陆域;

2、全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宝鼎山森林公园、长寿湖湿地保护区、迎风湖湿地公园;

 4、垫江工业园区(包括澄溪镇、高安镇、砚台镇组团);

 5、县城规划区及其周边1000米内范围,乡镇、城镇(集镇)规划区及其周边1000米内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边界以外1000米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外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内的区域;

 3、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外300米内的区域;

 4、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00米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100米内的区域。

 5、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在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前,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县农委、环保局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和经营。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县发展改革委、农委、环保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水务局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局、农委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环保局要对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对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县农委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强化联合执法。县环保局、农委、国土房管局、公安局、水务局、供电公司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07〕77号)作废。

(二)本方案由县农委、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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