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放管服”自查情况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商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18 09:39:24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放管服”自查情况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桂商审函〔2017〕5号

自治区审改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的通知》(编号:S20170525)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简政放权措施落实情况

我厅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项目更少、放权更多、标准更明、材料更简、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责任更清、监管更严”。2013年至今,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共取消商务行政审批事项14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见附件1),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见附件2);商务厅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项(见附件3)。

对取消及下放事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的要求,我厅逐项制定管理办法及下放实施方案,加强管理。一是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办法。对取消涉及厅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地方负责的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及时给予取消,业务处室制定后续监管措施,下发各市商务部门及相关企业。二是对下放事项逐一制定下放通知和下放方案,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对下放市级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为确保顺利下放,我厅分别制定了《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方案》、《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商加贸发〔2016〕18号)及下放方案、《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工作下放的通知》(桂商商发〔2014〕42号)及下放方案,明确下放各个步骤及所需材料、流程,确保下放事项能够承接到位。三是做好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每一项下放事项都进行专题培训,详细讲解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及时解答各市审批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厅审批办、政法处及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市承接事项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对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2016年,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按照权责清单两单融合工作要求,我厅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在2015年公布的厅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上进行梳理、调整,编制我厅权责清单。经自治区权力清单办、法制办三报三回审查,完成了权责清单两单融合材料上报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商务厅权责清单》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确定厅本级权力事项67项,明确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共530项。权责清单正式公布,有利于我厅确认权责事项,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我厅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网上办事力度,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目前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对我厅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审批层级等内容需要及时动态调整,我厅已专函(桂商审函〔2017〕4号)报自治区审改办,建议尽快答复,以便工作的开展。

我厅部分审批业务系统由商务部开发(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系统、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也一直在使用,与自治区网上政府建设及信息共享的要求存在不兼容问题,如何解决,需要进一步探讨与明确。

附件: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事项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4月8日

附件1:

2013年以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已制定后续监管办法

2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已制定后续监管办法

3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4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自治区商务厅、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已制定后续监管办法

附件2:

2013年以来取消的非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自治区商务厅

已取消,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2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自治区商务厅

已取消,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3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自治区商务厅

已取消,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4

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

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已制定后续监管办法

5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6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批文核发

《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7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其他服务业)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38号),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办理鼓励类产业,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委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

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宏观调控行业审核备案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初审

--外商投资宏观调控行业备案初审转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列入责任清单

9

邀请外商来华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列入责任清单

10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取消,列入责任清单

附件3:

2013年以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

自治区商务厅

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已制定下放方案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自治区商务厅

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已明确下放范围

3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自治区商务厅

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跨省经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制定下放方案

4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

自治区商务厅

已下放市、县商务(或投促)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

5

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已制定下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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