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88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
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监察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监察局
2014年1月6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决定的当年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后降低岗位等级聘(任)用且处分前后聘(任)用岗位类别一致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其中,已降低到新聘(任)用岗位的起点薪级(可低于学历定级工资水平),但没有达到“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规定的,按每应降一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一个薪级工资级差。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薪级工资已在1级的,不再降低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新聘任岗位对应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后新聘(任)用岗位等级(新明确的主要聘任岗位)与受处分前聘(任)用岗位(主要聘任岗位)类别不一致的,岗位工资按新聘(任)用岗位(新明确的主要聘任岗位)执行,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后,再低定两个薪级,最低降至新聘(任)用岗位的起点薪级(可低于学历定级工资水平)。其中,已降低到新聘(任)用岗位(新明确的主要聘任岗位)的最低薪级,但没有达到“降低两个薪级”规定的,按每应降一级薪级相应降低一个薪级工资级差。薪级工资为1级的,不再降低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新聘(任)用岗位对应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后未及时明确新聘(任)用岗位(主要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新聘(任)用岗位(主要聘任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新聘(任)用岗位(主要聘任岗位)对应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4.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的,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且岗位工资为初级工1档的,不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1档;受处分前岗位工资已在普工1档的,不再降低岗位工资。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从解除处分期满的次月起,按国家规定的学历定级工资水平及岗位(技术等级)变动的相关工资政策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按变更后处分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如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按本人原执行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待遇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待遇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工资及退休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调查结束有结论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的情况不同按以下办法处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达到退休年龄之日)之前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相应规定处理其工资待遇,除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下同);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先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退休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调整退休待遇。
四、其他有关规定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被停发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给予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根据所受处分确定工资待遇,作出处分前被停发的原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从期满的次月起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刑事处罚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从安排工作之日起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刑事处罚期满至安排工作之日按处罚期间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法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待遇,原被停发的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被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被停发的原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如未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或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期满后如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或开除处分的,则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未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或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及以下处分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按本人原执行津贴补贴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期满后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且未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或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及以下处分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按本人执行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但被同时追究违纪责任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的,则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不论是否被追究违纪责任,均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进行管理,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待遇和生活费之间的差额由原单位补发。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停发的退休待遇和生活费之间的差额由原单位补发。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受行政处罚期间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工资(退休)待遇的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被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受到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的次月起,按给予处分种类依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退休待遇,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但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工资待遇,不得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所受处分依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退休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且未被开除的、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调整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调整退休待遇。
四、其他有关规定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