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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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湖、陈长钧、庄景芬、陈书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YIMAO LAW FIRM。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陈水湖、陈长钧、庄景芬、陈书森,负责人:陈水湖。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湖里大厦901—904。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