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神华福能发电公司3号和4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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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神华福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总量函〔2016〕36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同意对神华福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3号机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4号机组自2016年1月30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