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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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公立医院、驻榕部队医院,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7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省属各公立医院执行此标准,驻榕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标准制定具体价格。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