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开展2016年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管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
为继续推进《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进一步消除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进一步促进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城管执法局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6年7月至10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2.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3.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4.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5.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6.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4)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5)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等。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重点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占道、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16年7月底前,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制定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培训,组织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填写《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二)实施阶段
2016年8月至9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核查后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抄送同级城管执法局;会同城管执法局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
2016年10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会同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进一步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许可及设备放置信息公开;推行二维码技术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及时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许可情况、设备数量及放置地址变化情况,向有关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通报;各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上传监督检查记录。
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开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督导检查。
(三)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管执法局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有关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联动。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情况,及时函告同级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城管执法局要将处置违法违规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情况,及时函告同级卫生计生委,实现部门协作机制长效化和常态化。
(四)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管执法局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县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分别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同时抄送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于2016年11月7日前,将全市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报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综合监督处周晓梅,电话:23117908,传真:23117913,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市城管执法局联系人:执法协调处杜永峰,电话:63316876,传真:63316756,电子邮箱:scgzfctc@163.com;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联系人:张怡琼,电话:33976164,传真:33976445,电子邮箱:cp@hs.sh.cn。
附件: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