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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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它作为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国有资产成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三个属性,凡符合这三个属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均可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据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具备事业单位的三个属性,可以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工作目标;三是保障措施。
(一)《指导意见》提出了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逐步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基本原则是在试点中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改革创新、公平公正,依法登记、规范管理,试点先行、稳慎推进。
考虑到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指导意见》提出,先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面广量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卫生等领域进行试点,尽快建立完善一整套可复制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然后向其他公益服务行业延伸拓展,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是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试行 先照后证 登记制度;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二是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相关管理机制。
(三)《指导意见》提出了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的保障措施。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各地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
三、适用范围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登记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法人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符合事业单位特性的公益服务组织或机构;组织实施部门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