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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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燃气工程 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的原则,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到2020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县城及小城镇的燃气普及率达到96 %以上。“十三五”期间,新建城镇燃气管道5000公里,提高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加快天然气管网和LNG卫星站建设,满足城乡尽快使用天然气的需要,并逐步以支线管线替代LNG卫星站,实现LNG卫星站与管线供气方式滚动协调发展。加快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工作,抓紧推动未建设管道燃气项目的18个县(市)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开工建设管道燃气项目,所有县城使用天然气,70%中心镇使用清洁燃气。优化燃气汽车加气发展路线,积极推进车用燃气的应用发展,新增100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其中高速公路布设24对LNG加气站,福州、厦门、泉州及部分物流交通量大的市县布设50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保障体系初步完善。 八、园林绿化 (一)实施园林绿化“五个提升”。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要求,加大各类绿地建设,着力实施公园、道路、重要节点、小区、单位绿化“五个提升”工程。抓好城市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推进城市综合性公园、郊野公园、动物园、儿童公园、城市苗木基地以及城市景观带、环城绿化带、滨河绿带、绿道等建设。力争全省新建或改造提升城市公园100个、道路绿化带200条。 专栏10:城市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二)加快城市植物园建设。泉州、莆田、龙岩等市要加快城市植物园建设,其他设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力争推进一个城市植物园建设,通过植物园建设建立完整的乡土植物资源体系,并加大力度做好濒危植物的保护。同时,推动福州、泉州等市争取申办第十三届中国园博会。 (三)推进城市苗圃、花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通过租地、借地等多种方式,按照建成区面积2%的规模推进政府主导的城市苗圃、花圃建设,加强城市乡土树种、特色景观树种的培育,保障城市绿化美化用苗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结合生产苗圃、花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植物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持续推进城市园林植物适宜种类的筛选与培育,促进野生种群恢复和生境重建。按照每“三年一小展,六年一大展”的原则,组织开展菊花、雅石、盆景、插花等展览。 (四)推进城市立体绿化、湿地和片林建设。加强城市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生态自净力,引导和推广屋顶绿化、家庭园艺和阳台养花等。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建设立体绿化10处以上,县级城市每年建设立体绿化5处以上。加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县(市)要将城市湿地纳入城市“绿线”予以保护,城市接壤地区有条件的湿地宜建成湿地公园。在城市高速环路、主次干道周边、各类公园绿地、主要滨水地区、城郊结合部等地区,种植比例不小于绿化用地20%的城市片林。 (五)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创建。加快推进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福清、石狮、福安、仙游等县(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闽侯、诏安、平和、华安、顺昌、浦城、政和、寿宁、古田、屏南等10个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力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有新突破,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新增2个以上,国家森林城市新增3个以上,省级森林城市新增8个以上,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启动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等工作。 (六)推进集约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加强规划设计,科学配置植物,增加乔灌木地被种植,降低草坪比例,减少大广场、大喷泉。严格控制苗木使用规格,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使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乡土树种。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保护力度,不盲目更换行道树。 (七)抓好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村庄“路边、水旁、宅旁、村旁”绿化,充分利用村庄不可建设用地、废弃地,选择乡土树种,建设小型休闲生态绿地,体现乡土气息和乡村绿色风貌。制定《绿色村庄标准》,加强创建工作技术指导和服务。 九、风景名胜区 (一)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实施。“十三五”期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包括届满修编)全部编制完成并依法报批,加快景区重要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利用规划合理调控、有序进行风景区内各类建设项目。 (二)加强景区资源保护利用。坚持景区资源保护优先的理念,加强风景名胜区地形地貌、生物多样性以及历史宗教文化等资源的研究,深入挖掘风景名胜区资源特色,创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世代传承和永续利用并举。 (三)推进景区游览环境改善提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景名胜区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游览品质。重点加大风景名胜区入口服务区、旅游服务配套设施、游步道、停车场、管理办公场所等“五有”设施建设,指导推进重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智慧景区建设,升级改造景区安全设施以及路标、安全警示等标志标牌,保障游览活动安全有序。 (四)持续推动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进一步挖掘我省突出的风景名胜资源,构建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十三五”期间,争取申报周宁县九龙漈等2处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瓯市陈家山大峡谷等3处景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定“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细化年度建设任务安排。 (二)强化协调配合。省、市、县三级要加强协调配合,城乡建设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注重统筹协调,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 (三)加强监督监管。健全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论证制度。加大决策监督与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推动城乡建设监督机制信息化,建立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事业信息公开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促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技术支撑 (一)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出台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基础设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和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 (二)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研究项目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搭建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促进防涝排洪和节能减排能力的提升。 (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落实资金保障 (一)争取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和把握中央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黄金期”和“窗口期”,重点在城镇供水排水设施、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公共停车场等方面再推进一批项目,从项目前期、落实业主、申报材料、上下沟通等关键环节入手,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中央各专项补助等方面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大力推进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破解融资难题,保障建设资金需求。发挥民间资本作用,研究推出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向社会推介,吸引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完善政府配套重大项目资金机制。 四、完善政策体系 (一)规范项目程序。规范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分类明确和设立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要求建立重大项目库,实现项目滚动推进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透明、公平开放的基础设施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准入管理,建立评价制度,开展考核评价,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三)完善体制机制。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推进城乡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城建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基础空间信息和政务信息的共享与交换,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和管理智能化。 附件:福建省“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表附件福建省“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