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2185号提案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5-20 11:41:31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218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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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向委员: 《关于加强各类健康体检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2016218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区分公立与非公立属性进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明确规定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加强健康体检价格管理。公立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各地政府制定的价格;同时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非公立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其提供的各种体检项目价格或套餐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行为。为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卫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健康体检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经批准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还应标示由患者自愿选择。 我局对健康体检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价格公示不规范等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 联 系 人:杨 涛 联系电话:0591—87844241]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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