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权属调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权属调查费外,涉及土地登记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有出台新的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