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32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5〕111号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2015年第6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建立“三定两会一中心”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三定”,确保基层物业纠纷有人抓有人管
物业管理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确定专门科室,固定工作人员,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履行《重庆市江北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5〕6号)界定的职责。物业纠纷较多、小区较多的街镇要加大专职人员配置数量,可以聘用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在社区指派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基层物业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编制人事部门和综治办督促落实。
二、建立“两会”,理顺物业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江北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第一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也可以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房管局局长、信访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房管局、区综治办、区信访办、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委、区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分管领导组成。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房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房管局、区综治办、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由第一召集人或其他召集人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处置全区涉及物业方面较大的矛盾纠纷,分析较突出物业纠纷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街镇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建立江北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镇的主导下,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模式,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解决”原则,建立区、街(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和处置组织体系,及时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组建“江北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化水平
按照做实做强全区物业纠纷调解队伍的思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在政府部门中抽派的方式,江北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江北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划拨90万元给区房管局,用于场地租金、人员工资,调解案件的补贴、办公费用和其他工作费用保障。
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下设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律援助中心物业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两个服务工作平台,人员从区司法局、区房管局和区信访办抽派。区级调解人员由区房管局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挑选6-8名具有法律或服务管理背景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调解员,负责全区重点矛盾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承担基层日常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街镇调解人员从从事物管、综治、司法、社区工作人员中选聘,由区司法局下文确认纳入人民调解员管理,调解案件管理及补贴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房管局联合行文确定。区司法局在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物业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涉及群体性物业矛盾纠纷的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律师事务所“进街道,进社区”活动,律师参与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享受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办案补贴,调解案件充抵法律援助义务办案数量。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物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群众生活宜居品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好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既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物业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群众维权意识高涨,物业矛盾纠纷虽然可控,但长期居高不下。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参与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物业管理方面履职情况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信访维稳”工作考核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江北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5〕6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各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物业管理和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力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小事不出街镇,大事不出江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