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洪瑞、王风雷)
〔2018〕86号当事人:于洪瑞,男,1974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王风雷,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于洪瑞、王风雷内幕交易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86号
当事人:于洪瑞,男,1974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王风雷,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于洪瑞、王风雷内幕交易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格娜丝)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4月上旬,株式会社衣念世界(以下简称衣念世界)拟出售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其中包括维格娜丝。
2016年5月7日,维格娜丝的管理团队成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TeenieWeenie品牌在大陆地区资产和业务的事项,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
2016年6月3日,维格娜丝发出第一轮投标书,6月7日,维格娜丝得知已进入第二轮竞标,维格娜丝联系招商银行协助做几十亿规模的融资方案。
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赵某、樊某与维格娜丝召开融资方案讨论会。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维格娜丝竞标成功。同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
2016年8月25日,招商银行总行审贷会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8月29日,维格娜丝获悉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
2016年9月3日,维格娜丝公告该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赵某、樊某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4日。
二、于洪瑞内幕交易“维格娜丝”
(一)于洪瑞使用“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
“于洪瑞”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中信建投证券南京江宁金箔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买入“维格娜丝”,至8月26日,累计买入466,300股,成交金额14,481,055.56元。2017年1月10日陆续卖出,截至8月24日,实际获利为-2,226,749.16元。
该账户首次交易“维格娜丝”,通过于洪瑞本人手机号码委托下单,部分下单为电脑网络委托下单。
(二)“于洪瑞”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来源于于洪瑞汇入的11,171,942.02元和其妻子汇入的37万元;此后,通过股票质押融资300万元陆续买入“维格娜丝”。
(三)于洪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联络情况
于洪瑞与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的赵某和樊某均认识,因业务关系保持频繁联系。于洪瑞和赵某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2016年8月至12月共计通话116次。于洪瑞和樊某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2016年8月至11月共计通话20次。于洪瑞称其买完“维格娜丝”之后,跟赵某、樊某都聊过“维格娜丝”这只股票。
(四)“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于洪瑞”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首次交易“维格娜丝”,转入大量资金,并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洪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联系密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另外,于洪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还建议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更加印证于洪瑞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王风雷内幕交易“维格娜丝”
(一)王风雷控制使用“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
“王某虹”证券账户于2001年3月13日在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于2016年8月12日至8月24日买入“维格娜丝”127,983股,成交金额3,889,501.48元。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017,676.77元。
“陈某英”证券账户于2000年12月18日在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在2016年8月15日开始买入“维格娜丝”,至8月23日共买入93,072股,成交金额为2,858,403.52元。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59,916.71元。
上述证券账户通过王某虹及其配偶手机号码委托下单。
王风雷称交易“维格娜丝”的决策由王风雷做出,王某虹听王风雷指令操作交易下单,账户的盈亏由王风雷承担。
上述证券账户在2016年1月之前以短线交易为主。在2016年2月至7月没有交易记录,账户上也没有余券和资金余额。
(二)“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王某虹银行账户的理财资金、基金产品赎回资金。王风雷称其在王某虹账户里放了400多万元,在陈某英账户里放了200多万元,都是属于王风雷本人的资金。
(三)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王风雷与于洪瑞是多年好友,联络频繁,关系密切。于洪瑞曾无息出借300万元给王风雷。根据王风雷询问笔录,其决策交易“维格娜丝”是于洪瑞向其推荐的。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听从于洪瑞的建议,买入“维格娜丝”。
(四)“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王某虹”、“陈某英”账户在2016年1月至7月无交易;在近半年未交易的情况下,再次启用便大量买入“维格娜丝”,通过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重仓买入,决策果断。王风雷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根据其询问笔录,其决策交易“维格娜丝”是于洪瑞向其推荐的,其交易行为与其询问笔录相印证。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地址、MAC地址、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
于洪瑞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1日。于洪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同时,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还建议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和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2日,并接受于洪瑞的建议,使用“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维格娜丝”,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于洪瑞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交易“维格娜丝”,是在听朋友介绍之后,通过关注相关网络信息,进而认定“维格娜丝”可以买入;第二,否认其交易异常性;第三,否认其建议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第四,樊某、赵某称,招商银行总行2016年8月24日否决向维格娜丝收购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案,于洪瑞不可能在明知该信息的情况下依然买入并持有“维格娜丝”。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于洪瑞在调查阶段和听证阶段对于交易“维格娜丝”的理由解释不一致,在调查阶段未提及建议其买入“维格娜丝”朋友的相关情况。第二,于洪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联系密切,联络时间与交易时间相吻合;其通过股票质押回购等方式筹集大量资金,交易“维格娜丝”的行为,决策果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无合理解释。第三,王风雷基于于洪瑞推荐,买入“维格娜丝”,有于洪瑞与王风雷笔录互相印证。第四,樊某、赵某于听证会上提供的证人证言经我会核查并不属实。综上,对于洪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王风雷的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王风雷从于洪瑞处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第二,王风雷在听取于洪瑞建议时,根本无从得知其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其交易“维格娜丝”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第三,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的行为并无获利,即便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当按照同案同一标准,认定该行为无违法所得。第四,樊某、赵某称,招商银行总行2016年8月24日否决向维格娜丝收购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案,王风雷、于洪瑞不可能在明知该信息的情况下依然买入并持有“维格娜丝”。认定王风雷、于洪瑞自樊某、赵某处得知内幕信息存在逻辑上的缺陷,认定有误。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王风雷从于洪瑞处获取信息并听从于洪瑞的建议,指使其姐王某虹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维格娜丝”,及王某虹借款20万元买入“维格娜丝”;“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通过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突击大量买入“维格娜丝”。王风雷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重仓买入,决策果断,隐蔽性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无合理解释。第二,樊某、赵某于听证会上提供的证人证言经我会核查并不属实。第三,采纳对王风雷关于违法所得应按实际获利计算的申辩意见,经复核,王风雷实际违法所得为亏损1,777,593.48元。综上,采纳王风雷关于违法所得的申辩意见,对王风雷及代理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于洪瑞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合计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风雷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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