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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欧盟重罚43亿欧元 Google与微软案有何异同?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7-19 07:21:50

欧盟执委会18日宣布对Google处以43亿欧元(50亿美元)的罚款,刷新历来欧盟对单一公司罚款的最高纪录,从金额来看显然是一大坏消息。但彭博资讯的评论指出,从救济措施来看,并没有九年前对微软(Microsoft)的处罚那么严厉。在执委...

欧盟执委会18日宣布对Google处以43亿欧元(50亿美元)的罚款,刷新历来欧盟对单一公司罚款的最高纪录,从金额来看显然是一大坏消息。但彭博资讯的评论指出,从救济措施来看,并没有九年前对微软(Microsoft)的处罚那么严厉。

在执委会拿Google开刀之前,欧盟最高反托辣斯罚金的苦主是英特尔,2009年被处以10.6亿美元罚款;以及微软,2008年挨罚8.99亿美元。其中又以微软的反托辣斯案,与Google案有一些可相提并论之处。

欧盟执委会指出,Google强迫Android手机制造商在装置出厂前预先安装Google搜寻服务与Chrome浏览器,以取得凌驾对手服务的竞争优势。对照下,当年微软也被控滥用Windows在个人电脑(PC)作业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强推自己的软件产品“Windows Media Player”,并把用户导向使用微软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

彭博评论指出,欧盟命令Google缴的罚金虽高,但这家坐拥1,030亿美元现金准备的科技巨人绝对付得起。Google同时也必须停止强迫智慧手机制造商,若要存取Google Play商店,就必须预先在Android手机上安装Google搜寻应用程序(App)和Chrome。

但Google案与微软案有一个重大差别:在2009年的裁决后,微软同意提供一长串的浏览器清单供使用者自由挑选。让使用者有机会选用IE对手产品,例如Mozilla公司的Firefox,或后来Google推出的Chrome,借此打破微软当时在浏览器市场独霸的局面。

反观Google案,尽管Android行动作业系统基本上是一种Google的产品,但诸如三星电子、华为科技等公司已修改Android作业系统专供自家生产的智慧手机使用,欧盟执委会无法轻易迫使这些公司提供一个选择荧幕,因为他们并非此案的关系人。

因此,彭博评论指出,除非三星或华为决定开发更好的自家浏览器,或决定其他产品对自己的用户更好,否则对Google来说,现状不会一夕大变。欧盟18日的决定固然会让硬件制造商更容易这么做,但看来这项惩罚并没有那么严厉。

英国卫报评论就质疑,欧盟执委会现在才强迫Google释出一些Android控制权,惩罚“太少也太晚”,大概迟了六至八年,如今通行的Android作业系统早已和Google的App及服务结合得牢不可分,消费者已不太可能购买未附有Google服务的Android版本,即使让App从作业系统分离长期来看可促进竞争,但硬件制造商想必会需要继续提供消费者想要的Google服务,才有市场竞争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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