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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雪菊)

作者:张丽 来源:证监会 2018-06-04 18:11:02

〔2018〕13号申请人:王雪菊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沪证监告字〔2017〕42号,以下简称《不...

〔2018〕13号

申请人:王雪菊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沪证监告字〔2017〕42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岳)进行查处并告知其相关结果。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具有查处上海同岳内部股份买卖和股权转让的相关职责。2.上海同岳举办股东内部股权流转涉嫌构成内幕交易和非法开设交易场所,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3.其反映的问题是典型的内幕交易,被申请人将其定性为“属于民商事纠纷”,是逃避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上海同岳是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其申报上市辅导验收材料,不属于监管对象。2.申请人在2017年7月7日向其反映的问题,不包括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内幕交易和非法开设交易场所的事项,故《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上述事项并无回应。3.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所规范的内幕交易和非法开设交易场所的范畴。4.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解决其与上海同岳之间的股权纠纷,超出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其反映问题的性质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及告知行为并无不当。

经查明,申请人原为上海同岳职工,2017年7月7日,其向被申请人反映上海同岳上市失败后的内部职工股份转让问题,诉求上海同岳回购职工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01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上海同岳系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证券监管职责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民商事纠纷,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其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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