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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钢棍教育超车 路怒症真可怕!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3-23 14:58:31

现在很多开车的人都有路怒症,男子手持钢棍教育超车的司机,这样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也有点过分了呢?路怒症真的是很可怕!22日,封面新闻报道了《超车引来路怒症男子手持钢棍教训司机不懂...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很多开车的人都有路怒症,男子手持钢棍教育超车的司机,这样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也有点过分了呢?路怒症真的是很可怕!

22日,封面新闻报道了《超车引来路怒症 男子手持钢棍教训司机“不懂规矩”》,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23日上午10点,记者从视频拍摄者蒲先生处了解到,交警已通知他前往成都交警四分局配合调查。蒲先生也讲述了事发当时,车内的情况,他表示,家人受到严重惊吓,希望对方能道歉。

23日,蒲先生再次向封面透露了事发当时的情况。他表示,当男子手持钢棍并一直恐吓时,妻子一直叮嘱,“不要和这种人较劲”。蒲先生的儿子只有五岁,已经被眼前的情景吓得不敢说话。他回忆“从苏坡立交一直到温江,他都一直闷到,一言不发,吓得浑身发抖。”蒲先生说,因为对方一直敲门,手上还拿有钢棍,加上妻子一直嘱咐,他才没有开门。目前蒲先生表示已经接到交警通知,正在赶往成都市交警四分局。对于交警,蒲先生表示,谁违规违法了就处罚谁,如果已经存在交通违法,他也愿意接受处罚。但面对男子手持钢棍威胁的行为,他希望对方能道歉。

  醉酒驾车找茬被抓致“路怒”致人轻伤入狱

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经常因为互不相让而产生摩擦。这不,最近张某就因为开车让行问题,与醉酒开车的王某发生冲突,张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打成轻伤一级,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王某也因醉酒开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近日,桥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2017年5月22日下午5点多,张某驾车在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从槐安路和师范街交口调头由西向东上桥的王某因车辆占道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在桥上“交上了火”,一路追赶,你要走,我偏堵着你;你跑到我前面,我追着也要堵你,终于在槐安路普园街口附近的快车道上王某将张某的车别停。王某下车就开始拍打张某的车辆,随即张某下车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先用拳脚击打张某,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张某用脚别王某,二人摔倒后,张某骑到王某身上对其头部、脸部进行殴打,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分开。后经鉴定,王某右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两个月后,张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王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未采取合法手段予以解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醉酒后驾车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并先行动手殴打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故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是被害人王某先动的手,但是被告人张某在被王某殴打时,用脚将王某别倒,在王某不能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骑到王某身上对其头部、脸部要害部位进行殴打,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王某轻伤一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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