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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单方面调整工资 劳动者不服可否起诉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5 14:50:0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同时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调整合同内容,当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劳动争议纠...

法律法规网消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同时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调整合同内容,当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向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间奖金差额36100元。2014年3月25日,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在2013年3月调整被告奖金时,已经明确告知被告调整的原因,即被告的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被告承认其接到了原告关于下调其奖金至1300元的口头通知,原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对调整其奖金的事宜均无异议,亦未提起劳动仲裁,证明被告根本就是知悉并接受奖金调整的事实及理由。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按照依法制定的工资及奖金分配制度确定被告的工资及奖金。根据原告现行有效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以及《综合奖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奖金的分配均由原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原告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调整部分人员的奖金,属于原告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限,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以及原告的规章制度。以此,原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调整被告的奖金。《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是针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公示。而原告2012年3月调整15个人的奖金仅系针对一部分人进行的调整,并不需要向所有员工公示。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制度或作出相关决定的原因。裁决书认定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必向被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间奖金差额361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2年3月调整本人奖金时,从未明确告知什么原因。我的工作内容从2008年12月到退养前从未发生过变化,一直任安全助理总经理。对于原告调整本人奖金的问题,我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向各级领导递交了我的诉求。公司的岗位工资与奖金时挂钩的,公司内部岗位工资在1200元以上的奖金最低的都是3200元。公司2012年3月调整的15个人的奖金,不公开不透明。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求,依法判令原告必须向我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间奖金差额361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自2008年12月8日开始一直在原告处担任安全助理总经理职务,2012年3月原告在未调整被告岗位及职务的情况下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将包括被告在内的15人的月奖金进行调整这一行为,属重大事项,应该公示或者通知劳动者,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公示,也未明确告知被告调整奖金的原因,故原告的调整奖金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补发给被告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奖金差额36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某奖金差额361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如何起诉?

案情简介:索要劳动报酬

原告在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1996年至2002年工资款共计19158元,无力支付。2003年原被告签订抵押协议一份,但至今被告未予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9158元。

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彭某工资款19158元。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在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工资款45626.75元,其中1996年至2002年所欠工资款为19158元。2017年4月1日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为原告书具证明一份。200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因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彭某1996年至2002年工资款19158元,被告将原小学闲置教室进行抵押,如原告上述工资不能兑现,将抵押房屋评估后,双方进行结算。但至今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及协议约定,致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明、协议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彭绵群工资款19158元(1996年至2002年工资)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91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街道办事处彭家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彭某工资款19158元。

律师说法:劳动纠纷如何起诉?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面对拖欠工资时要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切不可用武力解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保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在起诉时要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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