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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雇 是否合法?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3 14:19:58

近日,在公司上班的王某被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雇,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雇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的原...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在公司上班的王某被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雇,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雇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的原因解雇是不合法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正规程序:

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雇是否合法?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来试用期内的工资。

试用期内的员工需注意,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有正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试用期,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自身权益的损害。

2、劳动者是正式员工的:

劳动者是正式员工的,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特殊约定,劳动者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3、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员工,必须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主要为以下几种:

①劳动者本身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

②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被追究刑事责任;

④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末位淘汰制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雇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这里需要注意,劳动者应当先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企业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案件回放:小王在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9年12月到期,公司由于近期效益不好,已有三个月未支付给小王工资,小王与公司交涉后,公司只支付小王两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并对小王讲等公司效益转好后一并补发,小王迫于生存压力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公司协商解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宜,但公司的人事答复小王因其自行提出离职,故公司不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对此事产生了疑问,并向宋律师咨询此事如何处理?

宋律师答复: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或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是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本案中小王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企业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依据以上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因为只有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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