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伊文 来源:证监会 2017-12-27 20:47:46

〔2017〕156号申请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

〔2017〕156号

申请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2017〕88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对其作出的监管措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监管措施决定》认定,申请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对部分专户产品缺乏风险管控,制度设计上将部分专户产品排除在公司风险管控体系之外,将部分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完全交由委托人处理,投资交易系统未对该类产品实施有效风控。二是在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乾元2号)运作过程中存在重大履职过失,未对委托人身份、委托资金来源、投资策略和意图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未对投资标的进行质量控制,未对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引发重大风险。三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风控缺失,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质管理缺失,部分债券交易实际由无资质人员执行;投资交易系统对公平交易与新股申购环节无系统阀值限制,存在违规风险。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请人复议请求变更《监管措施决定》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理由为:1.《监管措施决定》对部分事实定**过重。申请人对于专户产品的合规风控管理一直遵循相关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严重管理缺失。申请人通过对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管理及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对专户产品具备一定控制,已履行管理人审慎勤勉责任。乾元2号在银行间市场发生违约风险的原因不在于管理人的管理过失。2.行政监管措施幅度过重。乾元2号违约风险的发生主要由于债券发行人违约、且交易对手方存在重大疏忽,并非因申请人原因引致。风险发生后,申请人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乾元2号违约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专户业务进行相应整改,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实质**降低通道业务风险隐患和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可能**。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关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严重缺失,制度设计上,申请人将部分通道类专户产品排除在公司风险管控体系之外;操作时,将部分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完全交由委托人处理,投资交易系统未对该类产品实施有效风控。申请人未对委托人身份、委托资金来源、投资策略和意图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未对该产品的投资标的进行质量控制,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此外,申请人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引发重大风险。2.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幅度问题。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此外,考虑到申请人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主动与相关交易对手协商解决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产品杠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外溢,被申请人已酌情调减暂停业务的期限。

经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8月,法定代表人朱灿,注册资本1亿元。乾元2号系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孟某铭,初始委托资金5860万元,该产品通过持续滚动的回购交易操作,买入持有面值约13.5亿元的银行间市场低等级信用债券。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未审慎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责任的情况: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申请人对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缺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原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而申请人就“通道类”业务专门制定了《通道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该指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额等的投资管理制度不适用于“通道类”专户,客观上导致申请人的“通道类”业务游离于公司整体业务规范体系之外。二是在实际运作中,申请人未能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责任。申请人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中,关于委托人职务的信息与委托人实际任职情况不一致,也未发现对委托人投资意向和投资策略的尽职调查内容,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其交易员直接按照委托人指定人员叶某琴指令进行交易,存在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的情况,不符合内控全面**原则。三是在风险管控上,申请人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危及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此外,申请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风控缺失,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质管理缺失,部分债券交易由无资质人员执行;投资交易系统对公平交易与新股申购环节无系统阀值限制。对此,被申请人在考虑申请人及时报告风险事件、主动与相关交易对手协商解决方案、积极采取降杠杆措施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请人采取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监管措施,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采取监管措施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监管措施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的监管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1月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