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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艺林)

作者:张丽 来源:证监会 2017-12-27 12:49:50

〔2017〕106号当事人:张艺林,男,1971年9月出生,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海南瑞泽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2017〕106号

当事人:张艺林,男,1971年9月出生,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海南瑞泽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艺林内幕交易“海南瑞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艺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艺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由于海南瑞泽原主营业务混凝土产业发展进入瓶颈,海南瑞泽开始逐步业务转型,并在2015年末完成了对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收购。为了给园林绿化业务发展筹集资金,2015年10月,海南瑞泽董事长张某某在北京与国海证券投资银行十部总经理赵某某初步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在返回海南后与总经理张艺林进行了讨论。2015年12月初、12月中旬,张某某和海南瑞泽分管投融资的副总陈某某两次去北京与赵某某讨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可选方案。

2015年12月末,赵某某到海南和张艺林、陈某某、海南瑞泽董秘于某某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测算了苗圃和工程补充流动资金的总资金需求。2016年1月12日,张艺林、于某某、陈某某等开会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初步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2016年1月24日至1月29日,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经过讨论,初步确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和募投项目,融资规模为40亿元左右,募投项目包括苗圃基地、园林绿化工程补充流动资金、商品混凝土。之后,中介机构陆续开展相关工作。

2016年3月15日,海南瑞泽公告正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自当日起停牌。2016年4月12日,海南瑞泽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复牌,拟定增募资38.60亿元,用于向海南省建设花木种植基地项目投资20亿元,剩余18.60亿元用于补充园林绿化及配套工程施工运营资金。

海南瑞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形成,2016年3月15日公开,张艺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二、张艺林利用“符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海南瑞泽”情况

根据“符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情况、资金划转情况、相关人员笔录、相关人员身份及通讯记录,“符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张艺林,操作人为吴某某。

2016年2月16日,“符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海南瑞泽”157,200股,买入金额4,295,576元。海南瑞泽于2016年4月12日复牌后,“符某某”证券账户于4月13日将前期买入的“海南瑞泽”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144,236元,扣除交易税费亏损163,924元。

以上事实,有海南瑞泽的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及相关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艺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艺林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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