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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费 该由谁支付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4 10:11:40

抚养费也就是抚育费,在孩子未成年家长有责任付抚养费的,父母离婚究竟抚养费该由谁拿?拿多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1、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

法律法规网消息 抚养费也就是抚育费,在孩子未成年家长有责任付抚养费的,父母离婚究竟抚养费该由谁拿?拿多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给付。(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子女成年后父母仍需给付抚养费的情形。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养子女或者继子女的抚养费给付。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抚养费用使用如上关于婚生子女抚养费用的规定。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再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再婚手续

之前有过婚姻关系的人,在解除了婚姻关系恢复单身后,可以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我们称之为再婚。那么大家知道再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请跟随 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二、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男女办理再婚登记的,如涉及到国籍问题、材料证明准备等问题时,还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为您提供最直接、最专业的指导,为您省心省力,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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