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金矿致6人死亡 偷盗有风险
盗金矿致6人死亡,珍惜生命,打击盗采,还原事情经过,揭秘死亡原因。偷盗有风险,做事需谨慎。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出现大量黄*烟雾,当地救援人员进行全面搜救后在井下发现了5具...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盗金矿致6人死亡,珍惜生命,打击盗采,还原事情经过,揭秘死亡原因。偷盗有风险,做事需谨慎。
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出现大量黄*烟雾,当地救援人员进行全面搜救后在井下发现了5具尸体,而两名被送往医院救治的伤员中,也有一人因急*吸入重度有毒气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谷区检察院对非法采矿的贺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7名被告因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于今年8月被处以8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获悉,近日法院又审理了金海湖镇政府原工作人员、金海湖护矿队原副队长赵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根据现有证据,赵某在担任职务期间,收受贺某某6000元,对贺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未予认真监管,以致贺某某非法采矿销售金额高达600余万元。
回忆
井下突然出现黄*烟雾
记者联系到一位事发时从金矿内逃出的幸存矿工。据他回忆,事发当晚7点左右,他们一行人进入金矿内开始上工。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便发生了意外。
这位幸存矿工介绍,事发金矿在半山腰有一处入口,进入之后是一段长约四五里地的巷道,之后爬下一段约三四十米的楼梯,又是一段巷道。当时,他正把一车采集好的岩渣运回楼梯底部,其他人则在巷道更深处作业。“突然一回头,那烟就已经冒了过来。”
“我想冲里面喊,让他们赶紧出来。”可这名幸存矿工才喊了几声,便发现喉咙里有辛辣的感觉。
他急忙顺着楼梯爬到了二层巷道,身后的浓烟也紧随而至。在此处,他与另一名河北承德籍矿工会合。这名矿工回忆,烟雾是黄*,结合金矿内可能存在的易燃物品,他怀疑是自制炸药的原料燃烧所致。
两名矿工同时告诉记者,紧随后面跑出来的是两名“炮工”(负责调制安放炸药的工种),但明显被烟雾熏得不轻。“俩人都是满脸的鼻涕眼泪,后来都被送去了医院。”
据两名幸存矿工回忆,当他们逃出矿洞时,其他现场人员曾尝试展开自救。“想用风机把里面的烟雾吹散,但弄了很久也还是下不去人,后来救援队就到了。”
当晚11点左右,平谷区消防支队官兵第一次进入盗采矿井进行初步探查,之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第二次进入矿井搜索救援,探明事发地点,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提供相关信息。北京市矿山救援队进入矿井后,最终在井下发现了5具男*尸体,而此前被送至医院的一名“炮工”因急*吸入重度有毒气体抢救无效死亡。
盗采
一个矿工的希望与死亡
每天早晨走出这个非法盗采的矿洞时,矿工刘洋都会给家里挂去一个电话,当时的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对于矿工这个行当,刘洋并不陌生。在他的家乡河北承德龙洞峪村,这是自父辈起便操持着的生计。当地周边曾有不少矿产,只是在后来才因资源日渐枯竭及政府的管束,而逐渐凋敝下来。
乡土周边没了熟悉的行当,这并没阻止当地人停止这门生计。两个多月前,刘洋来到位于北京平谷区黑水湾北面的这座金矿,同在这里做工的还另有4名龙洞峪村的同乡。
有熟知金矿中奥秘的龙洞峪村的人士告诉记者,矿洞之下大致分为三个工种:打炮、洗金及出渣。
其中,打炮者需要熟知如何制作火药、该往炮眼填放多大剂量,一声巨响后,由出渣的工人负责搬运崩出的岩渣,继而是洗金的工人通过化学制剂淋洗出价值连城的金子。“这里面出渣的技术含量最低,最累,收入也最少。”
32岁的刘洋就是一名出渣工人。一位曾在类似矿下工作过的知情人约摸可以想象到刘洋工作时的情景:为了躲避检查,开工时间通常从傍晚到黎明,在此期间他所要做的,就是把每袋重约八九十斤的矿渣搬运出来。金矿的不正规也决定了没有更多的防护*质,一盏头灯就是矿洞内唯一可以照亮的物件,背上一些干粮就可以果腹整个晚上。
刘洋知道这份生计的危险,但他也寄希望矿下的工作可以改变自己的生活,当他即将前往黑水湾的金矿时,有亲戚曾想劝他留下,并介绍了一份装修的工作。但这当中差了几百元的收入,刘洋想了想,并没有改变自己的选择。
2016年5月14日这天,妻子最终没能在电话里听到他的声音。
审判
7名矿难责任人被判刑
曾在此处工作过的矿工向记者证实,该处金矿并无相关合法资质手续,基本只在夜间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掩人耳目”。
在平谷区政府的对外发布中,同样将此事件定*为“非法盗采金矿”。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多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金海湖镇政府也成立了7个善后工作小组积极寻找死者家属并与之联系,安排家属辨认死者确定身份,并组织提供司法援助,向家属告知这是一起刑事案件。
矿难发生后,民警在调查过程中起获并扣押了金矿石、金矿砂等矿产资源。经鉴定,扣押的矿产资源总价值人民币80万元。经过调查,贺某某等人在这个废弃金矿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后,将矿产销往山东省烟台地区,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6万元。
2016年9月,平谷区检察院以贺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向平谷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8月,平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各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了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历了长达数月的10余次的调解、谈话及多次往返银行冻结、划扣款项,并与多方进行沟通协调后,最终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得以调解解决。
尾声
护矿队副队长主动投案
不过轰动一时的盗采金矿案并未就此告一段落。据幸存的矿工说,他们也曾经遇到过检查人员,但多是在上山路上设卡。
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平谷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级黄金护矿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金海湖镇人民政府管理金海湖镇护矿队,负责辖区内护矿工作的开展。
非法盗采的金矿矿井发生事故,护矿人员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呢?
在矿难发生两个多月后的2016年7月21日,原金海湖护矿队副队长赵某主动投案并交代曾多次收受贺某某6000元,并承认对非法采矿的行为未认真监管。
记者了解到,赵某当时系平谷区金海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受金海湖镇政府的委托,担任金海湖护矿队副队长,负责金海湖护矿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带领护矿队员对辖区内的废弃金矿进行日常巡查,把关设卡打击非法采矿活动。
虽然赵某已经将非法所得的6000元上缴,但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平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系镇政府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受镇政府的指派,担任护矿队副队长一职,负有带领护矿队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巡查、制止、上报等职责,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
虽然贺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并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由多重因素所造成,但赵某的失职行为对此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平谷法院最终一审认定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拓展阅读
因盗窃而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概述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四)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六)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七)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盗金矿致6人死亡,珍惜生命,打击盗采,还原事情经过,揭秘死亡原因。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出现大量黄*烟雾,当地救援人员进行全面搜救后在井下发现了5具尸体,而两名被送往医院救 ...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盗金矿致6人死亡, 死亡真相曝光谁负责?盗金矿致6人死亡 ,事发两个多月后护矿副队长投案获刑两年 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出现大量黄*烟雾,当地救援人员进行全面搜救后在井 ...
法律法规网消息 盗采金矿能挣多少钱,盗采金矿需要接受什么惩罚。这6个人是怎么死亡的原因有没有调查清楚。在前往矿井的路上,立着“珍惜生命 打击盗采”的警示碑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 ...
法律法规网消息 因为盗取金矿导致6人死亡这是怎么回事,他们是怎么死亡的。现在应该有谁来负责这件事情,在前往矿井的路上,立着“珍惜生命 打击盗采”的警示碑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 ...
法律法规网消息 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区黑水湾村附近一金矿内突然出现大量黄*烟雾,当地救援人员进行全面搜救后在井下发现了5具尸体,而两名被送往医院救治的伤员中,也有一人因急*吸入重度有毒气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