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出台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该《意见》明确,从2017年开始,我区在继续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
该《意见》明确,从2017年开始,我区在继续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将此项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牧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以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促进教育公平,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
《意见》明确,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资助一次到位,体现民生效应”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区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顺利完成普通高等教育学业。一是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和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资助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二是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切实把这项惠民工作抓实抓好。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拟享受资助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并按类别分别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民政、扶贫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对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符合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送达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政、扶贫部门的审核结果,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同时,具备低保和建档立卡两个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各地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已享受资助政策中途退学、重新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不再享受资助政策;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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