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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班花逃15年 曾写信承认行凶为何又要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9-09 15:28:41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因感情纠葛,男子在校园内将女友杀害后逃亡。近日,公安雁塔分局破获一...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因感情纠葛,男子在校园内将女友杀害后逃亡。近日,公安雁塔分局破获一起15年前的杀人案,嫌疑人被抓时已娶妻生子,开了一家资产上千万的公司。

“班花”惨死操场边

QQ截图20170909152737.jpg

其男友是重大嫌疑人

2002年10月7日,西安城南一所大学发生一起凶杀案。一男子在车里杀害女友后,将车开到附近小区后逃跑。小区保安见小区道路上一辆轿车停了很长时间,过去查看,发现车里的女孩已死亡。

警方调查发现,案发现场并不在该小区,而是在被害女孩杨某(案发时23岁)就读学校的操场边。作案车辆是租的,租车的孙某是死者杨某的男朋友,案发后不知去向。民警调查发现,案发前孙某、杨某正在闹分手,种种迹象表明孙某(案发时25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据当年在该高校读大二的王女士称,国庆假期后,她刚回到学校就听说了这件事,被杀女孩杨某当时上大三,是北京人,据说还是他们班的“班花”。

案发后,民警在孙某住处、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现其踪迹,朋友和家人也不知道他去哪了。案情陷入僵持之中。

给警方写信承认行凶

嫌疑人称会考虑自首

案发约一周后,和孙某一起开网吧的合伙人给警方送来了孙某寄来的一封信。

孙某在信中称,杨某是他杀的,当时他骗了舍友的驾照租了一辆车去找杨某,因杨某提出要分手,他一时激动将杨某杀害。信中还交代了他与朋友合伙开的网吧的股份问题,并委托合伙人将信转交给警方,表示处理完手里的事情后会考虑自首。

信是从成都寄来的,警方立即赶往成都抓捕孙某,但未能在成都找到孙某踪迹。

逃亡多年资产上千万

洗白身份并娶妻生子

今年8月,警方通过多种技术分析,比对出一名名为杨某的男子可能就是孙某,但他人在深圳。

8月29日,公安雁塔分局安排抓捕小组到深圳对孙某进行抓捕。到深圳后,民警发现,化名为杨某的孙某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民警在其公司附近部署抓捕时,在孙某公司楼下的一间便利店里恰巧碰到他,当场实施了抓捕。

参与抓捕的民警表示,对着疑犯喊孙某时,他瞬间脸*苍白。民警问,他还记得当年的事情吗?他说,人是他杀的。

据孙某交代,当年作案后,他将作案车辆停到小区后便去了火车站。坐火车到成都后,考虑到作案车辆是借舍友的驾照租的,担心会连累舍友,便写信澄清了事实。当时他确实考虑过自首,但因害怕法律制裁选择继续逃亡。

办案民警表示,孙某寄完信后便离开了成都,先后辗转青岛、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打工、做生意。2006年,孙某通过朋友在云南红河洗白了身份,改名杨某。2012年,孙某到达深圳后,做电子产品生意,现在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资产已达上千万。另外,孙某在青岛打工期间认识一名女孩,随后两人结婚并生了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3岁),妻子不知道他曾经杀过人。

有钱了不敢买房

15年未与家里父母联系

办案民警称,孙某这些年一直是租房子住,因担心民警抓捕,他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以各种理由骗妻子换房子住。他在深圳做生意期间,还会经常变更公司的地址。

据了解,孙某是江苏邳州人,他18岁时父母包办婚姻给其娶了媳妇但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后两人还有一个孩子。由于对于这次婚姻不满,孙某到西安上大学,毕业后在学校旁边与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在经营网吧期间,认识了杨某并恋爱了一年多时间。案发后,孙某改名换姓,一直都没有与父母联系,他在老家的妻子也已改嫁。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公安雁塔分局刑侦大队询问室见到了孙某。孙某说,当年案发前,女友杨某要和他分手,他怀疑杨某已另寻新欢,因此发生争吵,他一时激动将杨某杀害。逃亡的这些年,他一直心有不安,即便有钱了也不敢买房,找工作也都是临时的,就害怕被别人发现自己是杀人犯。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改了名字,也结婚生了孩子,身边的人都不知道他的过去,他本以为能好好生活下去,没想到还是被抓了。

孙某说,他后悔当年一时冲动做下错事,他想提醒现在的年轻人遇到事情要理智。

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孙某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故意杀人: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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