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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精神病杀人犯法么?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24 10:59:03

一女子突然持刀对陌生人出售,却砍错人了。她想害的到底是谁?女子到底经历了什么?犯罪嫌疑人又是精神病?今天(23日)中午,在扬州市力宝广场的一餐厅内,一女子被另外一女子用水果刀捅伤左肩背部。事情发生...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一女子突然持刀对陌生人出售,却砍错人了。她想害的到底是谁?女子到底经历了什么?犯罪嫌疑人又是精神病?

今天(23日)中午,在扬州市力宝广场的一餐厅内,一女子被另外一女子用水果刀捅伤左肩背部。

事情发生后,扬州邗江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据目击者介绍,行凶者是一名女*,当时她来到餐厅后,拿起水果刀对一名正在就餐的女子的背部捅了一刀,伤者后背顿时鲜血直流。让人意外的是,行凶女子捅人后却笑着说:“不好意思,砍错人了”。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为25岁的山东女子,有精神病史,拿刀捅人疑似跟精神病发作有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送到扬州五台山医院医治。受伤女子也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和医治,目前已无大碍。

精神病人杀人犯法吗?

有关精神病的法律条文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基本上都是发病期的患者,只有在发病期患者才容易出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在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活动疾病正常,他们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告诉我们,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论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很明显,对精神病人作医学鉴定只能是“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是一种很严肃、高度专业化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其他近亲属;(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在精神分裂症的病程中,患者不可能持续保持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疾病至少会在某个阶段完全或部分损害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使患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患者的亲属自然成为了患者的监护人。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在发病时民事行为能力才会受到损害,这时的患者又往往容易损害他人或自身。监护人的责任实在重大,一旦因患者的损害行为引起法律纠纷,无论家属如何尽力,法律条文没有给患者家属提供完全免责的依据。 

对于离婚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已婚患者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可以受理、指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患者提出离婚诉讼:可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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