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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GC

作者:张丽 来源:环保部 2017-08-16 12:01:42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申请对GC-2010Pro型气相*谱仪中含Ni-63放射源最终使用用户进行豁免的请示》(岛津【2017】第010号)收悉。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GC-2010Pro型气相*谱仪中含Ni-63放射源最终使用用户进行豁免的请示》(岛津【2017】第010号)收悉。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销售的GC-2010Pro型气相*谱仪内使用一枚活度不大于3.7E+8贝可的Ni-63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号仪器的固有安全*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Ni-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销售给最终用户也无需办理放射*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Ni-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Ni-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单位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Ni-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报废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单位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并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的有关情况报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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