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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抢珠宝店 竟然是为了买直播设备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14 16:45:28

现在,很多人都想当网红,做主播。但是,也得靠着自己的实力来。湖南的一个男子想做网红,没钱买设备就去抢劫珠宝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抢劫了湖南益阳一家珠宝店之后,男子一路狂奔从湖南益阳至...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很多人都想当网红,做主播。但是,也得靠着自己的实力来。湖南的一个男子想做网红,没钱买设备就去抢劫珠宝店。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抢劫了湖南益阳一家珠宝店之后,男子一路狂奔从湖南益阳至广东汕头,购买高档电脑、衣服、墨镜、摩托车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同时,为了庆祝作案成功还开香槟庆祝。

8月14日上午,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益阳警方获悉,经过7天的不懈努力,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员们于8月9日将犯罪嫌疑男子王某抓获归案。

8月2日,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一家名为周港福的珠宝店遭遇抢劫,抢劫者是名男子,据了解,事发当时,该男子共抢夺了2条金项链和1个金吊坠,价值7万余元。

此事发生后,店主还发布了悬赏万元的征集线索的消息,经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此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益阳警方介绍,经过调查,侦查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沅江市人,现年21岁,此前曾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湖南某一本大学,但就读大一期间,因表现极差被学校辞退,之后混迹社会。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此事发生前,王某曾因盗窃罪在浙江省被判刑1年,2016年被释放之后一直无业。然而由于过不了平淡的生活,王某一直想开创自己的事业,当一名网络主播,为了捞“第一桶金”,他想到了抢夺金店。

事发当天8月2日,他乘车来到益阳汽车北站,三顾附近的周港福珠宝店,借口购买金器为父亲过50岁生日博得营业员的信任,成功抢得2条金项链和1个金吊坠逃跑。

作案后,他先后经长沙、厦门,到达曾经呆过一段时间的汕头,期间,他将抢来的金器低价当得4.8万元,购买了高档手机、电脑、摩托车、眼镜、衣物等,尽情挥霍的快感给他带来了物质上从未有过的享受和虚荣。

在汕头,他穿着名牌衣服,骑着高档摩托车,戴着高级眼镜,用手机直播自己飙车的过程。

王某坦言,自己想当一名网络主播,于是购买了高档手机和电脑,为庆祝自己抢夺成功,他还特意花1000元购买了2瓶香槟。

王某的父母都是中学老师,自己也曾成功迈入象牙塔让中学同学羡慕,而现在,自己的大学同学都还在学校里没有毕业,他已经第二次坐牢了。当问及王某为什么变化这么大、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时,他只简单地回复,好逸恶劳又想过高质量的生活,加上自甘坠落。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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