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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时猝死车中 马露露的死驾校该不该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11 14:17:28

一名女学生在学车时为什么会莫名其妙的猝死?为何教练一直在旁边看着却不伸出援手,无动于衷?8月6号下午,一名女学员在合肥新亚驾校驾校训练时,因为身体不适没能及时就医,不幸身亡。杨云珍得知女儿...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一名女学生在学车时为什么会莫名其妙的猝死? 为何教练一直在旁边看着却不伸出援手,无动于衷?

8月6号下午,一名女学员在合肥新亚驾校驾校训练时,因为身体不适没能及时就医,不幸身亡。杨云珍得知女儿在驾校意外身亡的消息后,赶到现场放声痛哭。据了解,杨云珍的女儿名叫马露露,今年22岁,还在上大三。8月6号下午,马露露来到驾校,进行科目二训练。

据马露露的舅舅杨永金介绍,马露露在上车后不久,就告诉教练自己身体不适。可是在同一辆车上的教练,对此却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措施。随后马露露请求驾校的另一名女同学帮她联系同学和家人。

杨永金:“4点20到这里来的时候是活蹦乱跳进去的,然后到4点50几分的时候在车上,就求救她的姐姐、她的朋友来。如果打120或者送到医院,根本就不会有这个事。她感觉不适,还是她驾校的一个女同学,拿她手机帮她打的电话。”

女大学生学车时猝死车中 同车教练竟全程不闻不问

驾校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5点10分左右,马露露的同学郭宗涛乘出租车赶到了驾校,然后拉开了教练车的后门,将马露露抱了出来。另一位身穿黄*衣服的女*学员,也在一旁帮忙。令人奇怪的是,位于教练车驾驶座上的教练,却一直没有下车。马露露被其同学从教练车转移到出租车上的过程里,双手下垂,一直处于昏迷的状态。

女大学生学车时猝死车中 同车教练竟全程不闻不问

郭宗涛:“我看她一个人坐在车后面,已经非常虚弱。当时我没看到驾校一个教练,或者是有关部门的人在她旁边照顾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急救。”

对于训练中的学员出现如此明显的晕厥症状,驾校方面为何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里,不闻不问呢?

郭宗涛:“很活泼的一个小姑娘突然就这样了,我觉得就是驾校送去太迟了。如果当时打120的话,或者开个车,驾校这么多车对吧,直接开车送医院完全可以避免这个情况。”

对于马露露家人和同学的质疑,新亚驾校方面一直没能给出正式答复,只是一再强调等当地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出来再说。

驾校负责人:“我不接受采访。派出所没定*下来我不接受采访好吧。等派出所结果出来以后,我们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延伸阅读:

学车时猝死车中 家属状告驾校索赔36万元

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显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的健康问题。同月10日,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学员证。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李女士与另外三名学员到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集中,由一名教练安排上述四名学员进行路考的驾驶员培训。前三名学员轮流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后,约9时40分许,李女士接手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

不料,意外很快发生了。驾驶了约800米,李女士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教练立即靠边停车。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员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东莞市大朗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为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法院:驾校对学员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对李女士进行培训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依法可以进行驾驶操作培训。

其次,李女士家属称培训路段较为偏僻、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等存在过错,但案涉驾驶员培训过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情形。

再次,事发当天,根据教练和其他学员反映,李女士事发前并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体异常,她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亦显示属于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椅让李女士进行身体放松及呼叫医疗救护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家属主张培训公司没有配备救治药品及随诊医疗人员,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件来看,该要求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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