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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进行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7-24 11:39:48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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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消息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罪、强迫卖*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协助组织卖*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

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罪,协助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病的人卖*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进行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的,就属于强迫卖*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罪与容留、介绍卖*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意愿的人走上了卖*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或者是具有卖*意愿的人。

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与容留、介绍他人卖*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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