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强迫幼女卖*判1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解释共14条,于7月25号起实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造成被强迫卖*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 《解释》将于7月25日起实施。
突出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保护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协助组织卖*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介绍,《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罪,协助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病的人卖*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就属于强迫卖*罪的“情节严重”。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意愿的人走上了卖*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或者是具有卖*意愿的人。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与容留、介绍他人卖*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解释》规定了强迫卖*罪 “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一)卖*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二)卖*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四)造成被强迫卖*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规定了组织卖*罪 “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一)卖*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景: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
当然,解释对组织、强迫卖*的次数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利用网络发布招**违法信息可定罪
该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信息公开介绍卖*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
据此,《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背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信息公开介绍卖*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
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卖***娼从重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娼的,以传播*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背景:艾滋病是目前为止危害最为严重的*病,且很难根治,易致人死亡。有的艾滋病患者,不顾社会道德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卖***娼、通*等,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
当然,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娼外,其他*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为不应受到歧视,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解释》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该负责人表示,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为此,我们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罪、协助组织卖*罪等作出修改,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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