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31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丽娜 来源:农业部 2017-07-21 15:15:13

林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防止海洋汞污染蔓延”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现答复如下。一、我国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我国高度重视汞污染问题,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谈判,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开展...

林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海洋汞污染蔓延”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我国高度重视汞污染问题,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谈判,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开展汞污染防治和海洋汞污染监测工作。

一是积极加入国际公约。

2010年以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多次参加全球*汞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会议,表达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关切。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做好履约文书起草、修订、成立工作协调组等相关前期工作。

二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为推进电池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适应国际贸易形势,2013年发展改革委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时将“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2015年)”等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禁止上述产品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以有效防治电池造成的汞污染。

三是加强重点行业汞污染防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乙炔法聚氯乙烯列入限制类,并将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列为淘汰类,目前已基本实现淘汰。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积极推动聚氯乙烯行业使用低汞触媒,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淘汰高汞催化剂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工艺。

四是控制大气汞排放。

针对燃煤电厂、工业锅炉、有*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等大气汞排放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汞列为管控指标。目前,燃煤电厂协同脱汞效果较为明显,脱汞率超过60%,其他行业协同脱汞有待加强。

五是限制产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

1997年,原中国轻工业总会、国家经贸委等9部门(单位)共同出台关于限制电池产品中汞含量的政策。目前,我国普通干电池已基本实现无汞化。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委出台政策,进一步推动淘汰湿度计、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产品,推广荧光灯低汞、微汞技术。

六是开展海洋汞污染监测。

国家海洋局每年都会部署开展海水、沉积物中汞的监测,并依托各类科研项目开展海洋环境中汞形态转化、迁移转化及生物毒*研究。据2011-2015年监测结果,除个别区域外,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汞含量基本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要求。2005-2015年,我国近岸海域绝大部分采样站位汞含量均低于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0.2mg/kg);2007年以来,超出一类标准的站位数量呈减少趋势。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中汞的监测,为海洋汞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我国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

我部作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始终高度关注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常年坚持对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并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提高渔民环保意识。

一是开展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

我部自1985年建立全国渔业环境监测网以来,监测能力不断提升,监测范围和内容逐年扩大,目前监测面积达1051.9万公顷,涉及167个重要渔业水域,监测指标包括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等18项。自2000年起,我部每年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据2015年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部分水域氮和磷等营养物质超标比例较高,其余主要监测指标在大部分渔业水域均优于相应标准,其中汞含量远低于渔业水质标准值(≤0.0005mg/L)。

二是加强渔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我部历来重视对渔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每年都会结合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好伏休这段时间,加强渔民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渔民的安全环保意识和专业技能。在我部组织编写的《全国渔业船员培训统编教材—海洋渔业船员基本安全》一书中,设立“海上防污染”专章,作为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是试点废旧干电池回收工作。

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废旧电池对海洋污染问题已引起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视。例如,浙江省嵊泗县渔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推动解决帆式张网渔船大量消耗干电池并弃于大海的问题,在有关乡镇设立渔用废旧电池回收箱,专人管理、定期回收、统一运送和堆放。加大宣传,争取舆论支持,与科研单位和渔技推广部门合作,筛选高*能可充电池作为替代品,并采用政府补贴方式加以推广;在工作初期,对回收电池的渔民给予一定奖励,培养渔民自觉回收行为。通过这些措施,嵊泗县渔用废旧电池丢弃量明显减少,渔民初步建立自觉将废旧电池带上岸处理的良好意识,尽管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总体上还是取得了不错的环保和社会效益。

三、面临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嵊泗县渔用废旧电池回收工作为探索解决电池污染海洋问题提供了参考,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做法尚存困难。

一是

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理专业*强,基层渔业部门普遍不具备大批量处理的能力,目前嵊泗县只能采取混凝土浇筑后掩埋等临时*处理措施,污染物质并没有去除,周边环境仍面临被污染的潜在风险。

二是

目前我国渔民组织化程度偏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层渔业管理部门较难对渔民建立起有效的考核和约束机制,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也无法达到保证渔民不随意丢弃废旧电池的水平。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以渔船为责任单位统一签订《责任状》等管理措施,在现有条件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以培养渔业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回收为主。至于资金渠道,我部规定,对符合渔业油补一般*转移支付2015-2019年实施方案支付范围的新型渔船安全等设备,各地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关注废旧渔用干电池污染防治相关问题,适时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寻求更有效的解决之道;配合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渔船生产、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加强渔民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感谢您对渔业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2958

农业部(印章)

2017年7月19日

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建议编号

3531

承办单位名称

农业部

对办理和答复工作的意见

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

对改进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建议

1.对承办单位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的建议:

2.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建议:

代表签名:

代表证号:

注:请代表本人填写并签名后,于收到答复一个月内将此表寄送或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处(联系电话:010-63098126、83084693、83084718;传真:010-83083936、63098413;邮编:100805;E--mail:yajy@npc.gov.cn)。

附件:

农办议〔2017〕127号.CEB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