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公共道路上修台阶 妨碍通行法院判决拆除
高某为自家出行方便,垫高了门前街道,致使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影响村民出行。村委会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将道路恢复原状。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原告村委会诉称:被告高某建...
高某为自家出行方便,垫高了门前街道,致使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影响村民出行。村委会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将道路恢复原状。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原告村委会诉称:被告高某建房时将其原有的地基抬高,导致其院落与其宅院外街道形成较大落差。为方便自己出行,被告私自将其宅院南侧街道用水泥砂石料浇筑,将街道抬高0.6米左右。本村地势导致村西村北雨水都汇集到这条街道后向东排出。被告私自将街道大幅抬高,导致雨水不能及时排出,影响周围邻居的通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宅院南侧道路恢复原貌。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陈述的都是被告修建路面的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妨害,没有说明被告修建路面对村委会有哪些妨害,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排除妨害的主体是错误的。原告的起诉与现实不符。被告家的墙外是公共通道,由于地势低,一遇到下雨天就造成积水,有时水深在半米以上。被告曾多次要求村委会要求垫平道路,村委会始终以没钱为由不予修整。后来,原告自己出资六七万修整自家门前的道路,修正后车辆行人都可以正常通过。况且本村多处村民均在自家门前修建了比被告坡度更大的路面,原告却从未起诉。现在原告起诉被告拆除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公共走道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相关权利。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村委会已将高某宅院前的道路铺设成水泥道路。现高某将其宅院前水泥道路用混凝土加高,加高后对该道路排水和村民通行造成妨碍,高某应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将在其宅院外东西向公共走道上自行铺设的水泥垫层清除,恢复原有水泥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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