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为戒严时期遭不当判决者寻救济途径

作者:俞晴 来源:网络 2017-05-16 21:36:36

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16)日举行第6次会议,为促成转型正义,赋予戒严时期因叛乱、匪谍等案遭有罪判决确定的人民救济权利,建议政府应采取特别委员会方式处理,或修订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今日会议原定讨论4个议...

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16)日举行第6次会议,为促成转型正义,赋予戒严时期因叛乱、匪谍等案遭有罪判决确定的人民救济权利,建议政府应采取特别委员会方式处理,或修订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今日会议原定讨论4个议题,但最终只讨论了冤案救济与转型正义两议题,并各达成4项、3项决议,其他议题则定于5月23日第四次增开会议时再讨论。在转型正义方面,会中通过,为促成转型正义、落实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赋予戒严时期因叛乱、匪谍等案由,受有罪判决确定的人民救济权利,使当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复名誉并与国家和解,政府应研议建立戒严时期疑似遭不当审判的有罪判决救济机制。

司改委员们认为,国家有义务真挚面对过往时代背景下公权力的不当行使,积极以适当法律途径,治愈不当审判被害人的社会与心理层面创伤,达成和解共生。对此,会中通过3项决议:

第一,政府应立法为戒严时期受不当军法审判遭有罪判决确定的人民,创设特别救济途径,妥速研议符合我国转型正义需求,且具可行*的救济途径及负责机关,并建议采“特别委员会”的组织方式,由相当比例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公正人士等,具备转型正义涵养的人员组成。而为提升保障审查程序,得参考“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的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检察官资格者出任该委员会之委员达一定比例。

其次,政府应开放司法途径救济,透过修订《国家安全法》第9条第2款,以及《国家赔偿法》第13条,允许上述受判决人及其家属,经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诉,寻求平反、赔偿,回复被没入的财产。

第三,为确保受判决人或家属接近并使用上述两项救济权利,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给予受判决人或其家属必要的协助,如在立法完成后积极宣导,使社会广为周知;保障受判决人或其家属阅览相关卷证、档案的权利;对司法人员、律师等,施以必要培训;设立或委托适当的机关团体,提供统整*的法律咨询及扶助等。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